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更正内容为:
1、原公告内容:3.1.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更正为:3.1.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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